各州市科协,机关各部室、有关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科协系统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管理工作,我们对《云南省科协院士工作站和专家服务站管理办法》(云科协〔2014〕36号)进行了修订。经省科协党组同意,现将《云南省科学技术协会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管理办法(修订)》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科学技术协会
2020年7月28日
云南省科学技术协会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院士专家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建设管理工作,推进院士专家与企业等单位的产学研合作、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产业发展和公民科学素质提升,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和《中国科协院士专家工作站认证建设管理办法(修订版)》的有关精神,结合省科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院士专家工作站,是指院士、专家及其团队与企业等建站单位为优势互补、合作共赢而建立的长期稳定的产学研协作平台,主要开展发展战略咨询、技术联合攻关、人才培养、科技成果转化和科学技术普及等方面的合作,是科技智力服务创新发展的有效方式。
第三条 成立由省科协领导任组长,院士专家科技兴滇办公室(以下简称院士办)、计划财务部、学会部、科普部、直属机关纪委、科普资源信息中心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站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院士办。
第二章 建站条件
第四条 紧密围绕省委省政府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发展“八大重点产业”,打造“绿色能源”“绿色食品”“健康生活目的地”世界一流“三张牌”和建设“数字云南”等重大决策部署,主要依托省内各产业园区、大型企业(或龙头企业)、事业单位,聚焦高新区、高新企业和科研院所的工程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研发中心、创新中心等单位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承接我省重点产业、重大项目、重要研发任务的单位优先建站。
第五条 申请建立院士工作站,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二)拥有科研人员不少于20人。
(三)与对应领域的1名以上院士及其团队签订建站协议和具体项目合作协议,协议的合作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院士进站工作时间每年不少于3个月。
(四)企业建站年度科研投入不低于300万元或不低于销售收入总额的2%。事业单位建站,年度科研投入不少于50万元。
(五)建站后每年投入工作站运行管理经费不少于10万元。
(六)有相应的办公及研发场所,有必要的管理运行制度和健全的工作机制。
(七)每年度都要有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第六条 申请建立专家工作站,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二)拥有科研人员不少于10人。
(三)与对应领域的1名以上高层次专家及其团队签订建站协议和具体项目合作协议,协议的合作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高层次科技专家主要包括:列入国家级和省部级“人才计划”“人才工程”范围的高层次科技人才;省部级科技类奖项一等奖、国家级科技类奖项二等奖以上获得者;在所属学术和行业领域里具有科技领军地位的教授、专家、学者。专家进站工作时间每年不少于3个月。
(四)年度科研投入不低于100万元或不低于销售收入总额的1%。
(五)建站后每年投入工作站运行管理经费不少于5万元。
(六)有相应的办公及研发场所,有必要的管理和运行制度及健全的工作机制。
(七)每年度要有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第七条 引导、鼓励、支持高层次科技专家、高级管理人才及其团队,围绕“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乡村振兴战略方针,以农技协为载体,建立“科技小院工作站”,按照“一村一品”“一乡一业”产业发展规划,通过开展技术攻关、业务培训和推广示范,发展壮大乡村特色产业,激发乡村创新创业活力。
第八条 院士专家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营造讲科学、学科学、用科学的良好氛围。
(二)开展联合科技攻关,解决重大关键科技难题,共同研发新技术、新方法、新产品、新设备,培育新品种等。
(三)开展科技成果应用推广示范,推广先进实用技术。
(三)培养科技创新人才,提升建站单位的创新能力和人才队伍的创新水平。
(四)组织开展学术交流和科技(科普)培训活动,提升工作站所在区域公民科学素质。
第三章 建站程序
第九条 工作站建立采取拟建站单位提出申请、基层科协审核推荐、省科协审批认定的程序。
(一)单位提出申请。拟建站单位不论其隶属关系如何,均可根据省科协发布的院士专家工作站申报工作通知(指南)的具体要求,向其所在行政区域内的县级科协进行申报。
(二)基层科协审核推荐。州市科协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推荐意见后统一向省科协申报。
(三)省科协审批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必要时到申请建站单位进行现场核查或邀请专家进行专业咨询,结合日常调查研究掌握的相关情况,研究提出拟建站名单;领导小组对拟建站名单进行讨论审议,通过后呈报党组审批。
对批准建立的工作站,由省科协发文认定并授予“云南省科学技术协会院士工作站”或“云南省科学技术协会专家工作站”牌匾。
第四章 支持措施
第十条 对新批准建立的工作站,连续5年给予资金支持,其中:院士工作站每年补助40万元,共200万元;专家工作站每年补助20万元,共100万元。
补助资金列入省科协年度科普项目计划,严格按照财政财务规定和省级科普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进行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对未按规定参加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工作站,从次年起取消以后年度资金补助。
第十一条 对工作绩效突出的建站个人和团队,省科协优先推荐其参加中国科协组织的有关院士专家工作站的推优评选。
第五章 综合考核
第十二条 考核内容。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成立考核组,每年进行一次考核,主要考核以下内容:
(一)基础保障情况,包括经费保障和科研团队配备情况。
(二)管理运行情况,包括制度建设情况、组织管理情况、合作机制、工作站运行管理情况。
(三)资金绩效、工作成效情况,按照省级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进行绩效评价,包括资金使用、创新能力提升、人才培养与引进情况,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产出情况以及开展科普工作的情况。
(四)满意度情况,即院士、专家对工作站满意度。
(五)提供有效合作协议情况,即考核时提供与院士专家签订的在有效期内的项目合作协议。
第十三条 考核方式。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书面材料考核和实地考核方式。
第十四条 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控制在当年考核站点数的20%以内。对考核为“优秀”的工作站,由省科协授予“优秀院士工作站”或“优秀专家工作站”荣誉,予以通报表彰。未按规定参加考核的视为考核不合格。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云南省科协院士专家工作站资格,予以通报摘牌:
(一)被发现在上报材料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
(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被行政或司法部门确认为侵权行为的。
(三)建站主体因技术原因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严重环境污染事故受到行政、刑事处罚的。
(四)院士专家未认真履行职责的。
(五)原建站主体已经不存在的。
(六)考核等次被确定为不合格的。
(七)其它不宜保留工作站资格、应当摘牌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经批准建立的院士专家工作站,由省科协按照中国科协《院士专家工作站认证建设管理办法(修订版)》的相关规定办理全国认证手续。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云南省院士专家科技兴滇办公室负责解释。《云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院士工作站和科技专家服务站管理办法的通知》(云科协〔2014〕36号)同时废止。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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