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有关单位,各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民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社会团体部分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303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经审核,决定自2011年3月1日起在全省统一取消和停止我省社团部分收费(具体详见附件1)。凡是我省各社团收取的,与本通知及发改价格〔2010〕3034号文件公布取消和停止相类似的收费,也应自2011年3月1日起一律取消或停止。
二、各有关部门应督促所管社团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在认真清理的基础上,对公布取消和停止的收费项目(包括相类似的收费项目,下同),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对公布取消的收费不得以其他名目继续收取;对公布停止的收费,按现行政策规定确需继续收取的,应履行相关报批手续,未经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批准,不得恢复收取。
三、各级价格、财政、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社团收费的监督管理,对照国家和本通知的规定,对本地区社团收费情况进行严格审核,及时公布取消和停止的收费项目。要加强对本通知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对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
四、各社团收取会费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等政策规定,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各社团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的收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应报经省级及以上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各社团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服务的收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对存在垄断的服务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应报经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的管理权限和程序,明确收费项目、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各社团未经批准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涉及行政审批前置条件的检验、检测、评估(或评价、评审)、审计、鉴定、认证、考试、培训等服务性收费,一律按乱收费查处。
附件:
1、云南省取消和停止的社团收费项目附件一.doc
2、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社会团体部分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附件二.doc
省发展和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民政厅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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