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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举办论坛活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0-31 浏览量:

各州、市民政局,各全省性社会组织: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和我省的实施意见、全国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工作领导小组、民政部印发《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管理办法》(民发〔2012〕57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论坛活动管理,营造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良好环境,现就全省社会组织举办各类论坛活动(包括论坛、峰会、讲坛、讲座、年会、报告会、研讨会等)通知如下:

一、依规举办活动

社会组织举办各类论坛活动,必须严格按照《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管理办法》执行,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民主决策、活动管理、经费筹集和监督检查,确保活动内容健康、价值导向正确、正面效果突出。

二、严格执行报告制度

社会组织举办各类论坛活动前,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履行内部工作程序,并报经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党建工作机构同意,将活动名称、预期目标、内容、规模、参与范围、时间、地点、经费来源等报经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党建工作机构备案。社会组织举办各类论坛活动,要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并在年度工作报告中作为重大业务活动事项报告。

三、慎重选择合作对象

社会组织以“主办单位”、“协办单位”、“支持单位”、“指导单位”等方式合作开展研讨会论坛活动,要切实履行职责,对活动全过程和重要环节要予以把关,不得以挂名方式参与合作或者收取费用。承办或协办单位是营利性组织的,应当对合作对象资质、能力、信用等进行甄别考察,慎重选择合作对象,保证活动依法有效开展。

四、规范活动开展

社会组织举办各类论坛活动,不得利用党政机关名义举办或与党政机关联合举办;主题和内容不得超出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得强制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加,不得强行收取相关费用;不得进行与收费挂钩的品牌推介、成果发布、论文发表等活动;不得借机变相公款消费、旅游,不得发放礼金、礼品、昂贵纪念品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五、遵守涉外法规规定

社会组织与境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合作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以及邀请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来中国内地参加研讨会、论坛活动,应当遵守涉外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邀请外国政要或前政要参加研讨会、论坛的,应报有关部门审批。

                           

              

云南省民政厅

2023年6月30日


来源:云南省民政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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