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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云南省科普大篷车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2-05 浏览量:

各州(市)科协、各大篷车配车单位:

经2015年1月20日省科协八届十二次主席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将《云南省科普大篷车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云南省科学技术协会

2015年2月4日

云南省科普大篷车管理办法

(暂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进一步整合全省科普大篷车资源,规范科普大篷车运行管理,提升科普大篷车服务能力,提高科普大篷车使用效益,确保科普大篷车运行绩效,助力我省公民科学素质提高,根据中国科协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科普大篷车服务体系建设是中国特色科技馆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科普大篷车以其丰富多彩的展示内容、多种媒体的展教方法、种类丰富的科普资源、机动灵活的宣传特点,满足各族群众对科普知识的需求,是我省各级科协面向边疆、民族地区,面向基层公众普及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重要科普设施。加强大篷车管理,对完善我省科技馆体系建设、提升科普服务质量和水平,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

第二条 科普大篷车服务要以全面贯彻落实《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为主线,以服务“科普惠农兴村,科普富民兴边,社区科普益民”为重点,以促进边疆民族地区科技进步、民族团结、社会繁荣稳定为目标,努力开创具有边疆民族特色的科普活动。

第三条 科普大篷车活动要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提升素质、促进和谐”的工作方针,按照“大联合、大协作”的工作方式,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积极整合资源,广泛开展各种主题科普联合行动,创新科普宣传工作手段和渠道。努力推动五大重点人群科学素质行动落到实处,不断提升我省公众科学素质。

第二章 绩效目标

第四条 管理目标

1.有实用的管理办法。各配车单位须制定一套实用的管理办法,建立完善的工作台账,注重痕迹管理,活动有组织、有问效、有总结。

2.有高效的管理平台。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积极构建国家、省及相关配车单位相互联动的远程信息管理平台,加强全省科普大篷车的统一协调和管理,对车辆运行、科普宣传、技术服务等情况实现动态监控及相关信息的实时报送。

3.有专业的管理队伍。各级科协应因地制宜组建和发展少数民族科普工作队,为科普大篷车的管理和运行提供组织保障。

4.有足额的活动经费。各级科协应从同级财政的科普经费中安排一定数额的经费,以确保科普大篷车活动有必要的经费保障。

5.有实效的运营方案。各配车单位应制定大篷车工作规划、年度计划、活动方案。在每年12月初制定工作方案,下一年10月下旬做好工作总结、绩效报告(11月、12月工作纳入下一年度绩效评价),每月5号前报送上月活动月报,并通过正式文件和电子邮件的形式及时上报省少数民族科普工作队。

6.有配套的专家队伍。依托各级学会、协会、研究会,整合各方资源,建立一个专门为科普大篷车活动服务的科普专家库,有条件的民族地区成立双语科普专家库,助推边疆民族区域产业发展。
7.有良好的互动机制。省、州、县配车单位之间,各车辆之间形成上下联动、多级互动、资源共建共享的联合协作机制。

第五条 运行标准

1.活动开展场次。省级科普大篷车充分发挥引领示范带头作用,积极参加省级重点科普活动,根据需要参加各地举办的各类科普活动;州(市)级科普大篷车每年开展各类科普活动场次应不低于8场次;县级科普大篷车每年开展各类科普活动场次应不低于6场次。

2.车辆行驶里程。州(市)级科普大篷车每年活动行驶里程应不低于3000公里;县级科普大篷车每年活动行驶里程应不低于1000公里。

3.发放科普资料。州(市)级科普大篷车每年发放各类科普资料应不低于10000份;县级科普大篷车每年发放各类科普资料应不低于5000份。

4.科普受众人数。每年科普授众人数州(市)级科普大篷车不少于10万人次,县级不少于3万人次。

5.活动信息报道。有专人负责及时对科普大篷车活动中的特色亮点进行报道。每年每车活动信息报道上传云南科协科普网(http://www.yunast.cn)和中国科普大篷车远程信息管理平台(http://kpwpt.cdstm.cn),合计不低于10条。相关上传信息同时报送省少数民族科普工作队备案。

第三章 绩效评价

第六条 组织实施

全省科普大篷车运行绩效评价工作在省科协领导下,由省科协科普部、省少数民族科普工作队具体组织实施。评价对象为各州(市)、县(市、区)所有配车单位。

第七条 绩效评价内容

1.组织保障。包括: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管理平台、活动经费等。

2.运行成效。包括:计划总结、活动开展、社会效益、特色亮点等。

3.综合工作。包括:档案管理、宣传报道等。

第八条 评价方法

1.自检自评。各州(市)、县(市、区)根据考评指标体系开展自检自评,主要检查各项指标完成情况,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认真撰写科普大篷车运行绩效自评报告,同时注重痕迹管理,收集整理相关材料备查。

2.综合评定。由省科协科普部、省少数民族科普工作队具体负责组织对各配车单位进行绩效评价。根据各配车单位上报自检自评结果和绩效报告,进行汇总评定,形成综合成绩。省科协科普部、省少数民族科普工作队根据上报情况对各配车单位进行实地抽查,对所抽查单位有弄虚作假的,将取消配车单位的评选资格并酌情取消该配车单位同级科协下一年科普项目申报的资格。

第九条 计分方法

采用百分制计分,满分100分。其中:组织保障指标占40分、运行成效指标占50分、综合工作指标占10分。

综合绩效评价得分(100)=组织保障(40)+运行成效(50)+综合工作(10)

第十条 绩效评价时间

每年10月31日前各配车单位上报科普大篷车运行绩效自评报告(附相关材料电子版),11月由省科协科普部、省少数民族科普工作队进行考评,考评结果报经省科协批准后进行通报。

第四章 激励措施

第十一条 省科协每年对全省科普大篷车管理工作、运行绩效进行综合绩效评价,对科普大篷车活动思路创新、成效显著、效益突出的配车单位,给予适当的运行经费补助。

第十二条 补助名额按全部配车单位总数的三分之一确定,补助对象按绩效评价分值从高到低顺次确定。补助标准按每个配车单位(每辆车)5万元确定,由省科协列入科普项目计划直接安排给配车单位。

第十三条 补助经费专项用于科普大篷车开展活动开支,如车辆运行与维护、车载设备展品更新与维护、科普资源开发、活动展板制作、宣传材料印制等。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科协科普部、省少数民族科普工作队负责解释。

附件:云南省科普大篷车运行绩效评价指标和评分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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