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级学会、协会、研究会,各州市科协,机关各部室、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
《云南省科协院士工作站和科技专家服务站建设实施办法》已由省科协八届四次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该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科学技术协会
2014年4月15日
云南省科协院士工作站和科技专家服务站建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动员和组织广大科技人员积极为企业提供服务,在我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院士工作站、科技专家服务站,以企业创新需求为导向,以企业研发机构为依托,以产学研合作项目为纽带,引导省内外专家及其创新团队向企业集聚,为攻克企业核心关键技术,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培养企业创新人才,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提供有力支持。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云南省科协企业科协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全省各州市科协共同负责当地院士工作站、科技专家服务站的组建工作。云南省科协企业科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云南省科普资源信息中心(下称专家站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院士工作站、科技专家服务站建站申请经专家站办公室审定后报科协主席办公会核准。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三条 专家站办公室负责院士工作站、科技专家服务站的规划、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工作,协调解决院士工作站、科技专家服务站建设中的相关问题。
第四条 专家站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承担院士工作站、科技专家服务站管理的日常工作。按照规划和年度工作要点抓好落实,向云南省科协企业科协工作领导小组提出需要审定的重大事项建议;
(二)负责与专家联络,向有需求的单位提供专家信息;
(三)负责组织专家与建站单位对接、建站等工作;
(四)负责受理建站申请,组织上报、检查评审、核准等管理工作;
(五)帮助协调解决院士工作站、科技专家服务站建设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六)完成云南省科协企业科协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获准建立专家站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建站单位与1名院士、3名以上的专家或2名以上的专家所组成的专家团队签订《云南省科协院士工作站、科技专家服务站服务企业协议》,并建立长效服务机制;
(二)建站单位要为进站专家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要选配称职的技术人员协助专家工作,并做好后勤保障,保证专家集中精力从事科技合作;
(三)配合专家站办公室做好专家站的检查、评估、考核等工作;
(四)每年向专家站办公室报送院士工作站、科技专家服务站的工作运行情况,并填写《云南省科协院士工作站、科技专家服务站年度考核表》;
(五)与进站专家及其团队共同协商解决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第六条 院士工作站、科技专家服务站的主要职责:
(一)为建站单位制定发展战略提供技术咨询和决策指导;
(二)帮助建站企业开展技术研发,积极参与企业关键技术攻关,提供技术开发咨询服务,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产品升级;
(三)组织专家及其团队与建站单位研发人员开展联合攻关,获取自主知识产权,共同研发重大新产品,创造经济和社会效益;
(四)与建站单位共建人才培养基地,培养科技创新人才。
第三章 专家站的建立与管理
第七条 院士工作站、科技专家服务站的建立采取申报制。拟建站单位向省科协提交《云南省科协院士工作站、科技专家服务站建站申请表》和《云南省科协院士工作站、科技专家服务站建站登记表》,申请建站;
第八条 申请建立云南省企业院士工作站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生产经营和事业发展状况良好,有一定的经营规模;
(二)拥有科技研发机构或部门,研发团队结构合理,具备一定的研发能力;
(三)与1名院士、3名以上的专家已经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专家同意与其共同开展技术创新和产业化开发活动;
(四)有明确的研究课题和稳定的经费支持,能为专家及其团队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第九条 申请建立云南省企业科技专家服务站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生产经营和事业发展状况良好,有一定的经营规模;
(二)拥有科技研发人员,研发团队结构合理,具备一定的研发能力;
(三)与2名以上的专家已经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专家同意与其共同开展技术创新和产业化开发活动;
(四)有明确的研究课题和稳定的经费支持,能为专家及其团队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第十条 实行院士工作站、科技专家服务站运行年度报告制度。每年12月15日前向工作站办公室提交工作总结、年度考核表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若有影响工作站正常运行的重大事件发生,须在1周内向工作站办公室提交书面报告,工作站办公室在收到报告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院士工作站、科技专家服务站因客观原因需要进行合并、重组、撤销的,应由合作双方共同向工作站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报云南省科协企业科协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二条 院士工作站、科技专家服务站管理期限一般为三年,实行动态管理。专家站办公室不定期对院士工作站、科技专家服务站的运行、管理等情况进行抽查和考评。管理期满仍需要继续设立的,经单位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后可予以重新确认。管理期间没有按照要求开展工作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予以撤销。
第十三条 设立院士工作站、科技专家服务站启动经费。对经批准建立的院士工作站,由云南省科协挂牌,首次建站后第一年给予4万元建站工作经费,后两年年度考核合格后,每年给予2万元工作经费。对经批准建立的科技专家服务站,由云南省科协挂牌,首次建站后第一年给予3万元建站工作经费,后两年年度考核合格后,每年给予1万元工作经费。工作经费主要用于院士工作站、科技专家服务站工作条件改善、日常运作等。
第十四条 云南省科协企业科协工作领导小组结合院士工作站、科技专家服务站的工作情况和考核情况,按年度对院士工作站、科技专家服务站进行考核评比。对考核等次为优秀或良好的院士工作站、科技专家服务站给予表彰和补助。一次性补助优秀院士工作站8万元、优秀科技专家服务站5万元;良好院士工作站5万元、良好科技专家服务站3万元。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为保证云南省科协院士工作站、科技专家服务站的建站质量及运行效果,严把建站审批关。
第十六条 为在全省范围内更好的推动此项工作,各州市可参照本办法出台相关地方性指导办法,云南省科协将给予工作协助和支持。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科协企业科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附件1:云南省科协院士工作站、科技专家服务站服务企业协议(样本).doc
附件2:云南省科协院士工作站、科技专家服务站建站申请表.doc
主办:云南省科学技术协会 技术支持:云南省科普资源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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