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科协〔2013〕38号 |
各州(市)科协,机关各部室、直属单位,各项目承担单位:
《云南省科协组织实施“产业发展智力支撑行动、产业发展人才素质提升行动、高原特色农业献智献策行动、学会能力提升行动”(简称“四大行动”)项目验收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已于2013年6月20日经省科协党组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云南省科学技术协会
2013年6月21日
云南省科协组织实施“四大行动”
项目验收管理实施细则
(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科协组织实施“产业发展智力支撑行动、产业发展人才素质提升行动、高原特色农业献智献策行动、学会能力提升行动”(简称“四大行动”)项目的验收管理工作,提高科普经费使用效益,确保“四大行动”项目执行效果和绩效目标,根据《云南省省级科学技术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云财教〔2008〕290号)、《云南省省级科学技术普及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云科协联〔2008〕13号)和《云南省科学技术协会财政支出预算绩效管理办法》(云科协〔2012〕10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省科协“四大行动”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三条 项目验收工作要充分发挥各级科协、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惠及人群的咨询、参谋、服务和监督管理作用,提高项目管理的科学性、公正性和社会参与度。
第四条 项目验收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突出重点、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建立科学客观的评价机制,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省科协成立项目验收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人由省科协领导担任,成员为省科协计财部、科普部、学会部、直属机关纪委,负责研究、解决项目验收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项目验收工作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计财部,成员由计财部、科普部、学会部、直属机关纪委有关人员组成,牵头负责项目验收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项目经费70万元(含70万元)以上为重大项目、30万元-70万元(含30万元)为重点项目、30万元以下为一般项目。重大项目由办公室组织验收,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由办公室委托州(市)科协组织验收,办公室根据需要可派办公室人员进行现场指导监督。
第七条 办公室加强对州(市)科协的指导、监督,对由州(市)科协组织验收的项目进行抽查。
(一)办公室主要职责:
1.组织或者委托州(市)科协组织项目验收;
2.主持项目验收工作;
3.监督、检查项目验收工作;
4.做好项目验收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的筹备工作;
5.督促项目验收资料的归档;
6.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州(市)科协主要职责:
1.接受办公室委托,组织或参与项目验收工作;
2.主持项目验收工作;
3.对项目实施情况和绩效进行独立评估;
4.协助项目验收资料整理与归档。
(三)计划财务部主要职责:
负责项目的财务验收工作,出具财务验收意见。
第八条 财务验收按照《云南省科协组织实施“四大行动”项目财务验收办法(暂行)》执行。
第九条 项目验收分为现场验收、会议验收和书面验收三种方式:
(一)现场验收:验收工作组先进行现场查定,核实或者复测相关数据,听取相关方面意见,再采用会议方式,听取项目情况介绍、提问质询,讨论并形成验收意见。
(二)会议验收:验收工作组采用会议方式,听取项目情况介绍、提问质询,讨论并形成验收意见。
(三)书面验收:验收工作组采用会议方式,通过审核项目验收材料,讨论形成验收意见。书面验收可视情况批量进行。
第十条 重大项目采用现场验收方式,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采用现场验收或会议验收方式。一般项目也可视情况采取书面验收方式。
第十一条 项目验收应成立验收工作组,由领导小组视情况安排相关人员组成,其中财务人员1名。
第十二条 项目验收工作组职责:
(一)认真审阅项目验收材料;
(二)听取项目承担单位汇报,必要时可有重点地进行现场调研和考察;
(三)对照项目任务书,对项目任务和目标完成情况、经费使用情况以及项目执行的总体质量和绩效等方面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形成工作组意见和结论。
第十三条 项目验收实行回避制度,与项目承担单位、参加单位及其他与项目承担单位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能作为验收工作组人员参与验收工作。
第三章 验收程序
第十四条 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同时进行,每年由领导小组下发通知,对上年度的项目进行验收。
第十五条 验收以项目计划任务书、项目经费预算书为基本依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任务书规定的项目内容和效益指标完成情况;
(二)项目取得的效益情况,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三)项目经费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
(四)项目组人员履职情况和人才培养情况;
(五)项目执行的总体质量和绩效;
(六)项目验收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验收时,应提供以下验收资料:
(一)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报告;
(二)项目经费决算报告、项目支出明细账及相关附件;
(三)相关附件。
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的基本程序:
(一)项目承担单位提交项目验收资料。
(二)项目验收工作组审核验收资料。
(三)项目验收工作组对项目实施现场进行查定,核实或复测相关数据。
(四)召开项目验收会议,形成验收工作组意见。工作组成员综合项目实施现场查定情况、验收资料审核情况等,对项目实施情况和绩效作出评估,形成评估意见报办公室。
(五)办公室出具验收证书。
第十八条 项目验收结果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两种:
(一)项目通过验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全面完成项目任务书规定的工作内容和相关指标,实现预期目标;
2.项目管理和资金管理制度健全,管理有序,经费使用合理、合规;
3.项目验收文件、资料完备,数据真实可靠。
(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通过验收:
1.项目任务书规定的主要工作内容和相关指标完成不到85%;
2.项目验收文件、资料中反映的信息、数据不真实;
3.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未能解决和作出说明;
4.擅自修改项目任务书内容;
5.超过项目任务书原定完成时间3个月以上,且事先未作出书面说明,并提出延期申请;
6.未通过财务验收或者违反财务相关规定;
7.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项目。
第十九条 未到项目任务书规定完成的时间的项目不进行验收。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四大行动”项目验收资料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整理,由省科协计财部建档及存档,计财部应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将已验收项目的相关文档整理归档(一式两份),项目文档包括:
(一)项目任务书;
(二)项目验收证书;
(三)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报告;
(四)项目经费决算报告、项目支出明细账及相关附件;
(五)其他材料。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一条 存在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况导致不能通过项目验收的,两项以内(含两项)省科协次年视情况减少项目承担单位科普项目资金安排,超过两项的取消项目承担单位次年承担“四大行动”项目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 项目验收过程中,验收工作组成员、州(市)科协等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等行为的,省科协将终止或取消3年参与项目验收工作的资格。
第二十三条 参加项目验收的有关人员未经允许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和转让被验收项目技术、成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涉及国家技术秘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云南省科学技术协会计划财务部负责解释。
主办:云南省科学技术协会 技术支持:云南省科普资源信息中心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护国路26号,联系人(办公室):0871-63639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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