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级学会:
现将《云南省2011年社会团体 “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治理工作结束后,复查发现小金库的学会,请于2011年6月13日前报送附件1、附件9,及文字说明至省科协学会部。
联系电话:3100256
二○一一年六月九日
附件:
云南省2011年社会团体 “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18号)文件精神,根据《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11年“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中治金〔2011〕2号)和《云南省清查省直预算单位“小金库”和规范非税收入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2011年“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省社会团体实际,制定云南省2011年社会团体 “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和中央纪委第四次、第五次、第六次全会精神,特别是胡锦涛同志在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切实把以人为本、执政为民贯彻落实到“小金库”治理工作中。坚持综合治理、纠建并举、注重预防的原则,继续全面深入推进全省社会团体(含公墓基金会,以下同) “小金库”治理工作,进一步巩固专项治理成果,构建和完善防治“小金库”长效工作机制,着力解决“小金库”这个反腐倡廉建设中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二、目标任务
全省2011年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在中央、省委、省政府、省清查办的统一领导下,坚持省、州、县分级负责,各级治理机构牵头总抓、纪委、财政、民政等多部协力,各级业务主管单位分口把关,各社会团体负责人具体负责,上级对下级负责、社会团体对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各业务主管单位对治理机构负责的工作格局,紧紧围绕构建和完善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这个核心,突出中央和省清查办明确的治理范围和重点,坚持内抓公示承诺与外抓宣传举报相结合,全面深入推进社会团体 “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着力解决领导不重视、治理走过场、工作拖后腿、成效不明显等突出问题。通过专项治理,积极探索从源头上治理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的有效途径,不断建立健全防治社会团体“小金库”长效机制,努力提高社会团体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水平,切实杜绝社会团体“小金库”现象的发生。
三、治理范围和重点
根据中央、省委、省政府有关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规定,全省2011年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范围为:截止2011年4月30日,依法在全省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管理的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三无”社团及无帐号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除外)。重点是行业协会及具有行业特点和性质的社会团体;有政府资助或财政拨款、具有一定行政管理职能特别是行政性收费项目的社会团体;治理中有举报的社会团体;在2010年专项治理中发现问题的社会团体,及“双零”的单位和地区。
四、时间步骤
全省2011年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从《方案》下发之日起至12月底结束,主要分为全面复查、督导抽查、整改落实、机制建设和总结验收5个阶段。各级、各部门要积极动员部署,在5月15日前提出落实意见,制定工作方案。
(一)全面复查(截至2011年5月底)。各级各部门应及时组织所属社会团体开展全面复查工作。一是确认复查对象。各级各部门专项治理工作机构,要对责任范围内专项治理工作对象进行摸底排查,确定复查的具体范围和具体单位。二是组织开展复查工作。复查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复查工作,复查面必须达到100%,坚决扫除治理工作死角。凡未按要求达到100%复查面的地区和部门,一律按照工作程序重新组织开展复查工作。三是实行复查公示制和承诺制。各级各部门必须按照中央 “关于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承诺” 统一格式和要求,认真组织各社会团体向各业务主管单位、各业务主管单位向同级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机构分别作出公开承诺。并于2011年5月31日前,各社会团体将承诺情况报各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各业务主管单位分别报同级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机构备案。复查工作结束后,各社会团体、各级业务主管单位要按照中央 “关于小金库治理工作的公示” 统一格式和要求,将复查结果通过适当形式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同时,各级各部门治理机构要建立社会团体“小金库”复查台账。凡未按照要求进行内部公示和作出公开承诺的单位,上级专项治理工作机构要责令其重新按照工作程序进行公示和作出承诺。
对全面复查中发现的“小金库”问题和各类违法违规问题,要及时整改纠正。全面复查结束后,各社会团体要填报《“小金库”全面复查报告表》(见附件1),并附文字说明,上报各业务主管单位;各业务主管单位根据报送的《“小金库”全面复查报告表》汇总填报《“小金库”全面复查统计表》(见附件2),并逐级上报。省级各业务主管单位、各州(市)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机构于2011年5月30日前将复查统计表和文字说明报送省清查办和省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三处),省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全省社会团体“小金库”复查情况于2011年6月8日前报送省清查办。
(二)督导抽查(截至2011年7月底)。督导抽查工作由各级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机构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各级社会团体“小金库”治理机构要抽调专门力量组织开展工作督导,并选取具有典型性的单位进行重点抽查。
各级民政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从行业指导角度,积极开展行业督导,扎实推进治理工作。督导抽查不仅要关注本级单位,还要关注所属地区。
1.抽查的重点对象:对有关地区和部门的督导抽查重点应当突出措施不得力、工作走过场、成效不大、举报较多的地区和部门。对社会团体的督导抽查重点要突出行业协会及具有行业特点和性质的社会团体;有政府资助或财政拨款、具有一定行政管理职能特别是行政性收费项目的社会团体;治理中有举报的社会团体;在2010年专项治理中发现问题的社会团体,及自查自纠“零申报”、重点抽查“零问题”的“双零”单位。
2.抽查的重点问题:以假发票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虚列会议费和培训费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以资产出租和处置收入设立“小金库”;以财政补助收入设立“小金库”;虚列成本费用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使用“小金库”款项购买消费卡(包括购买礼品或作为红包送人)。
3.抽查的时间界限:社会团体抽查的重点是2008年以来各项“小金库”资金的收支数额,以及2007年底“小金库”资金滚存结余和形成的资产。必要时可追朔到以前年度。
抽查结束后,各级要认真填报《“小金库”重点抽查统计表》(见附件3)、《“小金库”问题举报核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4)及有关文字说明,各州(市)社会团体“小金库”治理机构汇总后,于7月30日前分别报省清查办和省社会团体“小金库”治理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
(三)整改落实(截至2011年8月底)。各级、各部门要对专项治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类梳理,按照统一政策、集中审理、分别处理的原则,由各相关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全面复查和抽查中发现存在“小金库”问题的单位,要对照中央、省委、省政府相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整改工作方案,及时纠正,并将整改情况逐级上报。
省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督促各级各部门专项工作机构抓好在全面复查中发现 “小金库”问题的社会团体的整改落实。各州(市)、省级各业务主管单位社会团体“小金库”工作机构,要在抓紧完成处理处罚等整改落实工作的基础上,填报《“小金库”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统计表》(见附件5),并写出文字说明,于10月30日前分别报省清查办和省社会团体“小金库”治理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
(四)机制建设(截至2011年11月底)。中央、省里文件明确指出,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建设是“小金库”治理的根本任务;2011年构建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制度建设和加大制度执行力。各级、各部门以及纳入治理范围的各社会团体要紧紧围绕这一中心和根本,要照边治理、边研究、边总结、边完善的思路,将长效机制建设贯穿治理工作始终。各级各部门“小金库”专项治理机构要组织成员单位,对 “小金库”问题及治理工作相关情况开展一次专项调研,在对社会团体“小金库”治理工作以来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全面梳理分析的基础上,对照中央、省委、省政府的规定和要求,剖析原因、查找根源,为长效机制建设打好基础。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行业指导,积极履职,深入调研,认真抓好各级社会团体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建设。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先急后缓、先易后难”的原则,结合地区、部门和行业特点,从加强教育、完善制度、深化改革、强化监督等方面入手,制定提出本地区、本部门长效机制建设计划方案,明确责任、分解任务、确定时限,尽快出台和完善一批具体制度办法。
各州(市)、省级各业务主管单位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机构于11月30日前将《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建设统计表》(见附件6)及文字说明报省社会团体“小金库”治理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12月5日前,汇总报省清查办。
(五)总结验收(2011年12月)。各级各部门“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机构要按照《通知》的要求,认真扎实地做好社会团体“小金库”治理工作总结、评价和验收工作,不仅要全面汇总成效、梳理经验,而且要查找不足、积极完善。上级治理领导机构要对下级治理工作进行检查、评价和验收,检查、评价和验收过程中要通过资料分析、报表审核和现场检查等方式全面了解治理工作情况,要通过问卷调查、座谈了解等方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满意度调查,保证以实实在在的治理工作成果取信于民。
各州(市)、省级各部门业务主管单位“小金库”治理工作机构要将2011年社会团体“小金库”治理工作总结以及需要调整或补充的相关报表,于12月5日前报省清查办和省社会团体“小金库”治理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
五、纪律规定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学习《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以及《云南省清查省直预算单位“小金库”处理办法》和中央、省委、省政府相关政策规定,严格执行相关纪律规定,严肃处理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一)坚持自查从宽、被查从严,严惩顶风违纪行为。复查中发现“小金库”问题及时纠正的,原则上视同为自查自纠,适用从轻、从宽政策,但属顶风违纪的,应区别情况、严肃处理。
对不认真组织开展复查工作,复查面未达到100%,或未按照工作程序进行公示和承诺的单位,责令重新组织开展复查工作,并对单位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应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以及相关部门负责人予以问责。
对自查查出的“小金库”,要按照财务会计法规转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
专项治理工作开展以来,再设立“小金库”的,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要严肃处理,按照组织程序先予以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二)督导抽查发现“小金库”问题的,除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外,必须严肃责任追究,并视情节和性质不同,进行公开曝光或全省通报。
对设立“小金库”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的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对在专项治理工作中敷衍应付、走过场的单位,专项治理工作机构和主管部门要及时了解掌握有关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问题严重的,要对主要领导进行的责任追究。
(四)对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弄虚作假、压案不查、对抗检查、拒不纠正、销毁证据、转移资产、突击花钱、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或督导抽查中发现“小金库”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问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六、工作要求
(一)深入学习宣传,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是深化收入分配制度、财税体制等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重大举措。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小金库”治理工作。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彻底清理“小金库”。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继第四次、第五次全会之后对 “小金库”治理工作做出了部署,近期贺国强同志又对“小金库”治理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切实把以人为本,执政为民贯彻落实到“小金库”治理工作之中,从解决反腐倡廉建设中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高度,进一步深化对治理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以更加饱满的精神和更加昂扬的斗志投入到今年的治理工作中。
各级、各部门要加大宣传工作力度,进一步扩大举报渠道,增加举报数量,为督导抽查提供更多线索,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要认真兑现举报奖励政策。在加强综合成效和正面典型宣传的同时,各地区要在适当时候曝光一批典型案例,各部门要在内部通报发现的“小金库”问题。要反映“小金库”治理成效,进一步动员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治理工作,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标准,切实取信于民。
(二)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小金库”治理工作的领导,把握工作规律,坚持统一组织领导、统一对外宣传、统一政策规定、统一集中审理、统一汇总上报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和工作程序,切实加强对“小金库”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形成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局面。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领导和工作机构建设,已经建立的要按照力度不减、机构不撤、队伍不散的,及时调整充实;还没有建立的,要及时抽调精干力量,专司其职切实履行职责,确保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有序开展。各级各部门治理工作机构要加强协调、服务和督导,及时掌握本级、本部门的工作进展情况,对工作滞后地区和部门开展督促指导。要运用约谈、诫勉、通报、检查等有效措施解决不重视、走过场等问题。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小金库”治理工作的领导责任,把“小金库”治理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做到亲自部署、亲自过问、亲自协调、亲自督办,认真抓好本单位的治理工作。
(三)突出工作重点,进一步强化综合治理。按照中央、省里的文件规定和要求,社会团体的治理工作,要以省级和州、市级社会团体、行业性社会团体、具有行政职能和财政拨款的社会团体为重点。各级、各部门在组织专项治理工作中,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确保工作不走过场、不留死角,并注重总结专项治理经验,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各级各部门在部署专项治理工作中,要结合实际,协调推进,努力提高治理工作效率。要把专项治理工作与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遏制消极腐败和不正之风在一些领域易发多发势头、保障和改善民生等重大决策部署执行情况、“三公消费”治理、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等相结合;要与纪检监察、财政监管、审计监督、税务稽查、出资人监管、行业监管等日常监督工作相结合,切实扩大治理工作成效。各级各部门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机构要结合
日常监督工作认真填列《日常监督发现“小金库”问题统计表》(附件7),并于11月30日前上报省清查办和省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
(四)坚持政策规定,进一步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各级、各部门要按照《中共中央纪委 财政部 监察部 审计署关于印发〈“小金库”治理工作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财监〔2009〕26号)和《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中治金办〔2010〕6号)文件规定,继续坚持重奖举报有功人员和单位,坚持自查从宽、被查从严,以及严惩顶风违纪行为的政策规定。要鼓励复查、支持复查,复查发现“小金库”问题及时纠正的,原则上视同为自查自纠,适用从轻、从宽政策,但属顶风违纪的,应区别情况、严肃处理。督导抽查发现的“小金库”问题要从重、从严处理,原则上都要追究责任人员的责任。
各级“小金库”治理领导机构要对查出“小金库”问题的纠正整改情况和处理处罚处分情况,特别是责任人员追究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工作不负责任、走过场的地区和单位,特别是主要领导,要通报批评并依法依纪严肃责任追究。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参与处理处罚和责任追究工作。应该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纪检监察机关要严格执纪执法,坚决查处;对相关责任人员的组织处理,组织人事部门要及时办理;对存在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财政、审计部门要依法进行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注重源头治理,构建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各级、各部门“小金库”治理领导机构要按照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的要求,把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建设作为今年的重要任务积极推进。要结合社会团体 “小金库”检查,从健全法制、完善制度、深化改革、加强监督、注重教育等方面入手,有针对性地出台制度、采取措施、推进改革,建立和完善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
各级“小金库”治理机构要加强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建设的调查研究和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具体负责组织筹划各自领域的长效机制建设工作。各级民政部门分别负责本级社会团体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建设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协调、主动参与长效机制建设工作,共同推进“小金库”长效机制建设。
专项治理举报地址、电话和电子邮箱: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白云路538号 云南省民政厅转云南省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邮编:650224)
电话:0871-5731412
电子邮箱:984163161@qq.com
附件:1.“小金库”全面复查报告表
2.“小金库”全面复查统计表
3.“小金库”重点抽查统计表
4.“小金库”问题举报核查情况统计表
5.“小金库”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统计表
6.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建设统计表
7.日常监督发现“小金库”问题统计表2011年“小金库”报表(附件1-7及补充表1-3).xls
8.填表说明 附件8 填表说明.doc
9.关于“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承诺 附件9.doc
10.关于“小金库”治理工作的公示 附件1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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