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史上最严”的新环保法出台,到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的修订,再到土壤污染防治法的立法,我国对于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约束的制度之笼正在紧锣密鼓地编织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近年来,环保部门也加大了生态环境执法力度,针对各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开展了更为全面的查处工作,并由此形成了多样化的行政争议纠纷。 本期京小槌普法通过几个典型案例以提示大家保护生态环境,向环境违法行为说“不”。 案例一 因环保设施“未验先投” 家具制造公司被罚款45万元 案情回顾 1993年成立的某家具制造公司,主要生产胶合板、钢木家具,并销售生产的家具。1997年,该公司不再生产胶合板,转为经营家具制造。 2020年9月,环保部门执法人员对公司进行环保检查。 经检查发现,公司的生产车间虽安装了污染防治设施,但在没有经过环保部门验收的情况下已投入使用,属于“未验先投”。 环保部门立案后,经询问、听证、集体讨论等程序,环保部门认定家具制造公司的“未验先投”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第九条和第十七条规定的制作环境影响报告书及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要求及程序规定。 环保部门依据上述规定对家具制作公司作出罚款45万元的行政处罚。 该公司不服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经审查作出了维持上述处罚决定的复议决定。该公司不服,将环保部门、复议机关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家具制造公司认为,环保部门认定的违法行为与事实不符,适用法律错误,故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处罚决定及复议决定。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规定,自1986年始,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引进的建设项目均应在投入生产之前须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并经验收。 家具制造公司所经营的家具制造业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列明的建设项目,应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之规定,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但家具制造公司在环保部门调查及诉讼中,均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曾对建成的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 结合本案在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可知,家具制造公司存在未对建成的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即将主体工程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 环保部门对家具制造公司违法事实的认定及罚款数量的裁量并无不当。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释法 为了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国务院制定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根据该条例第七条规定,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同时,该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 因此,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或者引进的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使用前,必须对配套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发给“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证”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 为加强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防止产生新污染、破坏生态环境,应严格抵制“未验先投”的违法行为。 在此提示,公司生产应严格按照国家要求的环境保护标准及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验收,在相关机构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生产经营。 / 案例二 生产过程中产生粉尘未采取措施 石材厂被罚1万元 案情回顾 某石材厂主要负责利用汉白玉和青白玉等原材料生产台阶,生产工艺为半成品石材——雕刻——打磨——成品。 2021年3月,环保部门工作人员在对石材厂进行检查的过程中发现,该石材厂正在进行石材的雕刻和加工,在石材雕刻打磨过程中产生粉尘,但是该石材厂却未安装净化装置,也未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污染,导致产生的粉尘直接排放到大气中,污染周边环境。 环保部门认为,石材厂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对石材厂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复议机关维持了上述处罚决定。石材厂不服,将环保部门及复议机关起诉至法院。 庭审中,石材厂认为,打磨台阶并不是经营行为,而是帮朋友修建自建房,同时石材厂加工打磨时间短,仅打磨台阶棱角,排放粉尘量甚小,没有造成任何危害,且在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积极整改,停止加工打磨行为,符合免于处罚情形。 因此,请求法院撤销处罚决定及复议决定。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向大气排放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或恶臭气体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污染周边环境。 本案中,环保部门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石材厂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环保部门认定事实清楚,并无不当。 石材厂陈述其不符合企业或者其他经营者的主体特征的主张,缺乏证据支持,亦与其在行政程序中的陈述相悖,法院不予采纳。 石材厂主张系帮亲属打磨台阶,应免于处罚。石材厂行为的起因不影响违法行为的定性,不属于上述法律所规定的免于处罚的情形,故对于石材厂的该项主张,法院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石材厂的诉讼请求。石材厂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释法 粉尘及有毒有害气体对周边环境及人体健康均会造成不利影响。 为了改善环境卫生,减少粉尘及有毒有害气体对环境的污染及对人体健康的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对粉尘及气态污染物的净化、处理及控制措施进行了规定。 同时,《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对于在生产过程中向大气排放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或恶臭气体的企业或经营者,应当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来防治污染周边的环境。 如果违反上述规定,环保部门将责令该企业或经营者限期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在一万元至十万元的幅度内进行罚款。 如果企业或经营者拒不改正,环保部门将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因此,企业在自我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对粉尘及气态污染物进行净化、处理、控制,严格按照污染防治相关规定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污染周边环境。 / 案例三 在禁止区域内使用 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混凝土公司被罚款6万元 案情回顾 2020年9月,某混凝土公司有5台正在使用的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叉车)。 环保部门委托检测机构对该5台叉车的尾气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性监测,其中2台叉车的光吸收系数超过了《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规定的III类限值标准,属于房山区禁止使用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环保部门认定,混凝土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复议机关维持了上述处罚决定。该公司不服,将环保部门及复议机关起诉至法院。 庭审过程中,混凝土公司认为,环保部门委托的检测机构没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进行检测,且存在违规操作,导致被测的2台叉车排放数据不准确,检测报告存在没有批准人签字、未出具检测资格证件、未依法送达等情形。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检测报告所适用的检测标准并无不当。检测时双方及检测人员均在现场,且混凝土公司工作人员在调查询问笔录中对检测报告内容及结论均无异议,故对于混凝土公司主张对上述检测结果不认可的意见,法院不予支持。 房山区行政区域内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部门提交的证据可以形成有效的证据链,证明混凝土公司存在在禁止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违法行为,处罚决定对公司的处罚幅度适当,复议决定合法。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混凝土公司的诉讼请求。混凝土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释法 随着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深入推进,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日益凸显,日益成为影响北京市空气质量的重要因素。 因此,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对于提升北京市空气质量,具有重大意义。 目前,北京市人民政府所规定的禁止使用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包括以下不符合《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中Ⅲ类限值标准规定的七类机械:挖掘机、装载机、挖掘装载机、叉车、推土机、压路机以及平地机。 除了平谷、怀柔、密云和延庆四区的部分区域外,其他区域均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此外,应急抢险工程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在此提示,非道路移动机械是移动污染源的一种,目前是北京市生态环境执法监督的重点。 对于因生产经营需要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企业,一定要选择使用性能较好、低排放的机械,在使用前检查污染控制装置能否正常使用,同时确保尾气排放符合相关的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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