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之生态环境保护篇
? 典型案例 ?
刘某甲、刘某乙、邱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一案
01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10日,被告人刘某甲伙同刘某乙、邱某某在邻水县御临河城北至冷家河段采用渔网捕捞的方式在禁渔期、禁渔区非法捕捞鱼类水产品,捕捞到鳜鱼、方氏鲴等鱼种15种,共计162尾,总重125. 35千克。
经鉴定,有16尾方氏鲴为易危物种,有85尾渔获物系怀卵亲体,被告人刘某甲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造成的总损失为76973.27元。
02
裁判结果
邻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刘某甲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刘某乙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邱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捕鱼工具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
03
典型意义
为保护鱼类资源的生物多样性和各个流域的生态平衡,各级政府会划定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所有渔业生产作业,或者禁止某种渔业生产作业。
本案中,当地政府于2020年3月发出《2020年全县天然水域禁渔和禁捕公告》,三被告人在明知道禁渔期不能打渔的情况下,出于吃鱼和卖鱼创收的目的进行非法捕捞,造成有关水域的生态循环系统难以估量的损失,情节较为严重。法院依法对刘某甲三人的行为判处刑罚,有助于震慑潜在的非法捕捞违法犯罪行为,对保护鱼类资源有积极意义。
李某、周某犯非法狩猎罪一案
01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25日,被告人周某、李某在邻水县合流镇大沟村3组水井湾,徒手捕获25只野生青蛙,二人后被巡逻民警当场抓获。
经鉴定,二人捕获的25只青蛙均为黑斑蛙,为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物种整体价值为100元每只。
02
裁判结果
邻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李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被告人周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对扣押在案的被告人李某、周某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03
典型意义
“三有”动物(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是宝贵的自然资源,保护好它们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部分。为充分保护“三有”动物,各级政府会根据自然规律、野生动物的生活习性以及野生动物资源的情况设置禁猎期和禁猎区。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周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了非法狩猎罪。人民法院对二人依法进行严惩,有利于遏制危害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行为,引导群众树立野生动物保护意识。
邻水县某碎石场、张某、黄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
01
基本案情
2002年,被告人张某在30余名业主推荐下以其身份注册成立邻水县某碎石场,由30余名业主共用证照在邻水县某村组开采碎石。从2008年开始,被告人黄某、甘某(另案处理)挂靠在该碎石场下,租用该村组土地开采碎石。
经鉴定,2008年至2012年被告人黄某开采碎石占林地11亩,甘某开采碎石占林地9.7亩。2013年4月至7月被告人黄某和甘某合伙期间揭盖山占用林地面积41.6亩。邻水县某碎石场占用林地面积62.3亩。林地性质均为公益林地。
02
裁判结果
邻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被告单位邻水县某碎石场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张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黄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03
典型意义
一直以来,我国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近年来,在广大农村地区,以发展产业为名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的现象屡禁不止,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严重侵害了农民权益和农业农村可持续发展。
本案中,被告单位及二被告人非法占用林地开采碎石,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非法占用农用地的不法行为敲响了警钟,体现了人民法院严守耕地红线、强化耕地保护的司法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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