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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这些行为破坏生态又违法!
发布时间:2022-06-06 浏览量:

今天是6·5世界环境日

我们选取了三个生态环境保护典型案例

一起来看看吧

案例一:被告人从某某、李某某、

秦某某等人非法采矿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从某某与“陈老板”(身份不明)商定,以每吨海砂人民币15元运费租用被告人从某某运营的芜湖某船务有限公司船舶前往福建省西犬岛附近海域接驳海砂并运回江苏,由“陈老板”提供接驳海砂的经纬度及与采砂船高频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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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被告人从某某雇佣被告人李某某、秦某某担任船长,陈某某、芮某某等6人(均另案处理)担任船员,并拆除、更换散货船的AIS设备以逃避监管。同月24日、25日,被告人李某某、秦某某按照被告人从某某的安排,分别驾驶散货船前往福建西犬岛附近海域接驳、运输海砂。2020年3月26日,该船只分别在霞浦县马刺岛、西洋岛附近海域被海警部门查获,经鉴定,被查扣的海砂分别为4551立方米、4672立方米,价值分别为人民币159285元、163520元。

  裁判结果  

霞浦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从某某、李某某、秦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明知他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而予以运输,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情节严重,其中被告人从某某、李某某、秦某某非法采矿的价值分别达人民币322805元、159285元、163520元,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危害程度,对各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拘役四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合计约人民币50000元,缴纳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共计人民币541235.51元。

  典型意义  

伴随海砂的建筑用途价值被不法分子觊觎,盗采、滥采海砂现象正成为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重要因素,被告人的采砂行为除了直接导致砂资源流失外,还对采砂区海洋生态造成损失。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案中被告人从某某、李某某、秦某某非法采矿的价值分别达人民币322805元、159285元、163520元,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且属情节严重的情形。本案系较典型的非法采矿案件,被告人从某某等人的行为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除应负刑事责任外,还应负民事侵权责任,霞浦法院充分发挥公益诉讼的审判职能,判令被告人从某某等人缴纳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统筹适用刑事、民事责任的现代环境司法理念,对切实守护绿水青山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同时也体现霞浦法院依法加大对非法采砂犯罪打击力度、切实增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决心。


案例二:被告人李某某

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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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至2015年期间,位于霞浦县长春镇某寺庙进行扩建,被告人李某某未经用地审批,擅自联系、组织挖掘设备进行施工,拓宽、修整一条途径该寺庙的道路并平整寺庙周边山场,用于扩建寺庙。经鉴定,被占用山场面积22.85亩,其中扩建寺庙周边山场占用国防林地面积为7.96亩,修整道路占用国防林地面积共计4.07亩,被占林地原有植被严重破坏。

  裁判结果  

霞浦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占用特种用途林地面积12.03亩,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破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根据本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此外,判决被告人承担相应的修复责任。

  典型意义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案系霞浦法院受理的第一起涉生态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人为扩建寺庙破坏周边生态环境,在审理期间,被告人认罪认罚,能缴纳被损害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并自愿缴纳生态修复资金和罚金,费用合计16万余元。综合考虑案件的性质,结合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等,对被告人适用缓刑。该案的审理,体现“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原则,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三:被告人陈某某危害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基本案情  

2019年下半年至2020年1月9日间,被告人陈某某多次通过福州市台江区某珠宝店员工卞某某购买红珊瑚及制品,在自己经营的霞浦县松城街道金银玉石加工店内对部分红珊瑚进行打磨,加工制作戒面、手链等饰品用以出售。2020年1月9日下午,被告人陈某某在其店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店内销售柜等处的疑似红珊瑚制品被当场查扣。经鉴定,涉案被查扣的疑似红珊瑚制品总净重1475.0233克,均为珊瑚虫纲柳珊瑚目红珊瑚科红珊瑚制品,价值共计人民币737511. 65元。

  裁判结果  

霞浦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非法收购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红珊瑚及制品,用以加工、出售,价值达737511.65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根据本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判处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陈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宁德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城乡一体、陆海统筹,是福建省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设定的重要目标之一。海洋生态保护因涉及海洋生物多样性、海洋生态系统,对于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和环境治理体系的建成,意义重大。在海洋生态多样性保护中,红珊瑚是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的关键一环。因其数量稀少且生长极为缓慢,不可再生,早在1988年就被列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并禁止捕捞。2008年,CITES《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公约》目录也将其列入,严格限制盗采及贸易。

随着国际红珊瑚及其制品交易价格的不断攀升和红珊瑚数量的急剧减少,“三无”船舶和部分渔业辅助船从事非法盗捕红珊瑚以及红珊瑚买卖等活动屡禁不止。本案是一起涉案红珊瑚的数量和价值较大的案件,惩治非法从事红珊瑚制品加工的违法行为,以法律手段严厉打击涉红珊瑚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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